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覆盖工资薪金(累计预扣)、劳务报酬、非居民个人、年终奖、经营所得、离职补偿金、补充养老与税后反算 · 税率表依据现行 2019 改革起执行的口径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非居民个人
年终奖
经营所得
离职补偿金
补充养老
税后反算

工资薪金 · 累计预扣预缴

适用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纳税年度累计收入与累计扣除计算。

本月明细
累计数据(用于累计预扣预缴)
本月应预缴税额 = 减免后累计应纳税额 − 累计已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工资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5000×纳税期数 − 累计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其他扣除;累计减免税额自减免前累计应纳税额中扣除(不低于 0)。若各月金额相同,可先填"本月明细"再点"填充累计"。

劳务报酬 · 预扣预缴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按每次收入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

减除费用:每次收入 ≤ 4000 元减 800 元;> 4000 元减除 20%。预扣税率分 20%/30%/40% 三档(含速算扣除数)。注: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多退少补。

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不办理汇算清缴。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适用月度税率表。

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

可选择单独计税(除以 12 找税率)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税后反算(倒推税前)

已知税后收入金额,反推税前收入与应纳税额。

税后工资反算按"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口径(与工资薪金模块一致)倒推,并正确扣减社保等现金支出;税后年终奖反算按单独计税口径倒推。多月份累计预扣场景请用工资薪金模块核对。

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 − 业主减除费用(60000)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再按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填列"减免税额"后将自减免前应纳税额中扣除(不低于 0)。

离职补偿金 · 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部分免征,超过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 = 补偿金总额 − 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 −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 3(免税限额);若结果为正,单独按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注: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税;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再次任职的,已纳税补偿收入不并入工资薪金补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人社部门公布值为准。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 / 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缴费环节限额税前扣除,领取环节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

税率表速查(点击展开)

① 综合所得税率表(居民·累计/年度)

② 按月换算税率表(年终奖·非居民工资/劳务)

③ 劳务报酬预扣率表(居民·每次)

④ 经营所得税率表(五级超额累进)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点击展开)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 2018 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9 纳税年度起执行)。其中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三项标准经 国发〔2023〕13号(2023-08-31 发布,追溯至 2023-01-01 起)上调。下表按"项目 → 适用时间段 → 扣除标准"列示。

扣除项目适用时间段扣除标准(每月/每年)关键规定
子女教育2019-01-01 ~ 2023-08-311000 元/月·每子女父母可约定一方按 100% 扣除,或双方各按 50% 扣除。
2023-09-01 起
(2023 纳税年度)
2000 元/月·每子女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2022-01-01 ~ 2023-08-311000 元/月·每婴幼儿2022 年起新增项目;父母可约定一方 100% 或双方各 50% 扣除。
2023-09-01 起
(2023 纳税年度)
2000 元/月·每婴幼儿
继续教育2019-01-01 起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400 元/月(同一学历最长 48 个月);技能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600 元/年(取得证书当年)学历与非学历(职业资格)可同时享受;职业资格仅取证当年扣。
大病医疗2019-01-01 起限额内据实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累计 超过 15000 元 的部分,在 80000 元 限额内据实扣除仅在 汇算清缴 时扣除;可本人扣,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扣。
住房贷款利息2019-01-01 起1000 元/月(最长 240 个月)本人或配偶的首套住房贷款;与"住房租金"二选一,不可同时享受。
住房租金2019-01-01 起直辖市 / 省会 / 计划单列市 1500 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 > 100 万城市 1100 元/月;≤ 100 万城市 800 元/月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与"住房贷款利息"二选一。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年满 60 周岁)
2019-01-01 ~ 2023-08-31独生子女 2000 元/月;非独生子女分摊,每人 ≤ 1000 元/月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规定上限。
2023-09-01 起
(2023 纳税年度)
独生子女 3000 元/月;非独生子女分摊,每人 ≤ 1500 元/月

说明: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不得同时扣除;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三项自 2023 纳税年度起执行上调后的标准。具体以税务机关最新规定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汇算结果为准。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点击展开)

以下为法定及现行主要减免税政策要点,供对照参考。具体适用范围、减征幅度与办理流程以《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为准。

一、法定免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法定减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江苏省执行口径(苏财税〔2025〕30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5〕30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遗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 24000 元 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 24000 元的据实减征。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 80%。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三、现行主要优惠政策(节选)

政策内容执行期限 / 依据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按"按月换算税率表"计税。延续至 2027-12-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股权激励所得可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延续至 2027-12-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
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缴费环节:每年 12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领取环节按 3% 单独计税。现行有效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 数额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外籍个人津补贴可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继续享受原八项免税津补贴,二者二选一。延续至 2027-12-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9 号)
汇算免申报年度综合所得 ≤ 12 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 ≤ 400 元的,可免予办理汇算(或免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说明:本区为政策要点速查;经营所得模块的"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模块的"减免税额"需据实填入经批准的减免金额。具体以税务机关规定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为准。